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2826号
原告:许源。
被告:汪大进。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源诉被告汪大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源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源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源负担。
审判员 罗忠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盛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