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566号原告党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智斌
审 判 员 齐明明
人民陪审员 王艳红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权田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