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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澄民初字第00566号

党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566号原告党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智斌

审 判 员  齐明明

人民陪审员  王艳红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权田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