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2826号原告淳安千岛湖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超凡。委托代理人鲍金伟、廖丽华。被告葛美卿。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千岛湖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葛美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淳安千岛湖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千岛湖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淳安千岛湖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余 芹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骆健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