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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县民初字第1309号

王彩兰与邯郸县城区管理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4-05-25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彩兰,邯郸县城区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王彩兰。委托代理人孔庆斌。委托代理人冯建坤。被告邯郸县城区管理局。住所邯郸县雪驰路55号。法定代表人张秉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进兴。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彩兰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邯郸县城区管理局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瑞敏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