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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民初字第2590号

管梦华与叶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管梦华,叶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2590号

原告:管梦华。

被告:叶超。本院在审理管梦华与叶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梦华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梦华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晓青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