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2590号
原告:管梦华。
被告:叶超。本院在审理管梦华与叶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梦华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梦华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晓青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琳 微信公众号“”
管梦华与叶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2590号
原告:管梦华。
被告:叶超。本院在审理管梦华与叶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梦华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梦华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晓青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