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1729号申请执行人薛荣奎。被执行人马培军、高和军、朱爱莲。申请执行人史新斌与被执行人马培军、高和军、朱爱莲民间借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3日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465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6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下落,暂无可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本金200000元、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172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庆刚
审判员 陈传玲
审判员 季 承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加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