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828号原告张某亮。被告深圳市X乐商业有限公司锦绣购物广场。负责人卢某,总经理。被告深圳市X乐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明,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满。
原告张某亮与被告深圳市X乐商业有限公司锦绣购物广场、深圳市X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亮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7月13日,原告在被告深圳市X乐商业有限公司锦绣购物广场处购买了两袋X记瓜子,共计10元。因其在外包装上声称“本企业已通过ISO:2008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原告特意在国家承认的认可认证网站查询了下,查询结果为X记煮瓜子和生瓜子通过了IS09001,X记的瓜子经原告查询,共有五个品种:包括X记煮瓜子,X记生瓜子,X记香瓜子,X记绿茶瓜子,还有X记葵花籽。而原告购买的正好是X记香瓜子和X记绿茶瓜子各一袋,不在认证范围内,并且这两种瓜子的配料与煮瓜子的配料是不同的。原告认为,X记欺诈消费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100元;2、被告赔偿原告因诉讼产生的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100元;3、被告向原告承担惩罚性赔偿7,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答辩人已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证明X记瓜子已通过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证的范围为“瓜子(煮瓜子、生瓜子)、膨化食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中可以证明ISO9001:2008认证范围为“瓜子(煮瓜子、生瓜子)、膨化食品、香酥花生”。四川X记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通过成都市金牛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证明X记绿茶瓜子、X记香瓜子均包含在ISO9001:2008质量认证范围内,公司产品外包装上印制“本企业通过ISO9001:2008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无任何欺诈行为。
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3日,原告张某亮在被告深圳市X乐商业有限公司锦绣购物广场购买了X记绿茶瓜子一袋、X记香瓜子一袋,共计花费10元。在两袋瓜子的包装袋上都印制有“本企业已通过ISO9001:2008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字样。原告认为绿茶瓜子、香瓜子不在X记食品的认证范围,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四川X记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中第4项写明,产品按原辅料不同分为4.1生葵瓜子、4.2煮葵瓜子(以葵瓜子为主要原料、辅以食用盐、八角、小茴香、甘草等香辛料、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绿茶、菊花,经机器筛选、拣选、煮制、烘干、包装而制成的)、4.3南瓜子、4.4西瓜子。2012年8月16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出具一份证明,内容为:四川X记食品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27日获得ISO9001:2008及HACCP体系认证,2012年5月20日进行了再认证换证审核,ISO9001:2008认证范围:瓜子(煮瓜子、生瓜子)、膨化食品、油酥花生米开发和生产、坚果产品的分装。现场审核验证煮瓜子涵盖的产品为:X记绿茶瓜子、X记煮瓜子、X记香瓜子,以上“煮瓜子”系列所涵盖的三种产品均采用煮制工艺流程生产,X记绿茶瓜子、X记煮瓜子、X记香瓜子包含在煮瓜子范围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四川X记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四川X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瓜子按原辅料不同分为生葵瓜子、煮葵瓜子、南瓜子、西瓜子四类,在四川X记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的煮葵瓜子中,也表明可以添加绿茶、菊花等,可见绿茶、菊花等均是在煮葵瓜子系列中添加的辅料,其工艺流程仍属煮瓜子系列。原告购买的X记绿茶瓜子、香瓜子属煮瓜子系列,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证明四川X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瓜子(煮瓜子、生瓜子)均通过了ISO9001:2008认证,因此,被告的销售行为不存在欺诈,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力 英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冠(兼)
书记员 周 治 燕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