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浦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季剑青。委托代理人张国正。申请人季剑青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季剑春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季剑青诉称季剑春于2004年5月离家出走,一直无音讯,故要求申请宣告失踪。经查,季剑春,女,1971年11月22日出生,原住浦江县浦南街道文溪村下季宅1号,与申请人季剑青为兄妹关系。季剑春自2004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7月5日在浙江法制报发出寻找季剑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季剑春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季剑春下落不明已满2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季剑春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郑向丽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陈凤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