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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2522号

王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52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耀勇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治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