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52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耀勇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治国 来源:
王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52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耀勇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治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