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1192号原告乌猛。委托代理人李莉,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斌。被告郭呈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乌猛与被告王斌、郭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乌猛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赵兴华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