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218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告李某某。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1999)定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3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本院给予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2300元,下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1999)定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屈文学
审判员 孙海宏
审判员 张子岗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卜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