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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渭民执字第00346号

闫某某与潘某某、中宁县隆昌危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闫某某;潘某某;中宁县隆昌危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执字第00346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女,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某某,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宁县隆昌危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师文龙,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市中宁县平安西街。本院在执行闫某某与潘某某、中宁县隆昌危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2011)咸渭民初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书,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在宁E.....号货车和宁E.....挂号车交强险范围内赔付闫某某医疗费20000元,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赔22000元(扣除先于执行的7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再赔付闫某某各项损失170000元)。

二、被执行人潘某某、中宁县隆昌危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相互连带赔付闫某某医疗费73127.53、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营养费5000元、护理费703646.34元、残疾赔偿金赔3139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50元、误工费11674.54元、交通费1068.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594.84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损失赔付240000元后之损失及鉴定费1400元,共计927841.78元的70%,即:649489.25元,承担诉讼受理费11660元,执行费426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分别在宁E.....号货车及宁E.....挂号车商业保险赔付范围内,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潘某某承担诉讼受理费1610元,执行费426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承担执行费2190元;中宁县隆昌危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219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潘某某投保的公司中协助执行人民币372190元(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承担172190元),下欠案件款469670.25元。现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本次执行,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咸渭民执字第003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朱泉锋

审判员  左 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晁 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