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1107号原告陈振广。被告杭州名楼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彩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广诉被告杭州名楼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振广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振广负担。
审判员 周蓓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彦 更多数据:
陈振广与杭州名楼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1107号原告陈振广。被告杭州名楼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彩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广诉被告杭州名楼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振广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振广负担。
审判员 周蓓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