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225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杨福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朱国强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师 晓 关注公众号“”
张某与李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225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杨福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朱国强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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