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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二初字第88-1号

马英勋诉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绿野绿化工程分公司、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专修合同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二初字第88-1号

原告:马英勋,男,回族,1948年11月5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绿野绿化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负责人:张成斌。

被告: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于恩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英勋诉被告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绿野绿化工程分公司、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专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家兴

代理

审判员  秦颖卓

代理

审判员  高 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