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崇诉保字第0155号申请人胡晓宇,男,1982年11月5日,汉族。被申请人邓惠民,男,1955年8月12日生,汉族。
申请人胡晓宇与被申请人邓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晓宇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邓惠民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胡晓宇、钱芸以名下坐落于无锡市时代上城B区10号802室的房屋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晓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邓惠民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胡晓宇、钱芸名下坐落于无锡市时代上城B区10号802室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祝 翔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庆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