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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烟牟执字第1005号

姜恒松与烟台市牟平区观水镇金庄村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5-04-13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恒松,烟台市牟平区观水镇金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1005号申请执行人姜恒松,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观水镇金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姜恒云,主任。本院在执行姜恒松与烟台市牟平区观水镇金庄村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观水镇金庄村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烟牟观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东

审判员  薛采东

审判员  唐春明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牟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