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1153号原告周庆民,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西安市未央区广源物资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郑永鑫,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蔡甸汉阳大街。注册号420114000023778。法定代表人余克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利平,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周庆民与被告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下设的西安奇星项目部签订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第十条约定“……若产生纠纷,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协商解决或交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为有效约定,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曹英萍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