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义商初字第2319号

王跃松与赵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跃松;赵杨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319号原告王跃松。委托代理人傅正勇。委托代理人金戈超。被告赵杨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松与被告赵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跃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0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跃松负担。

审 判 员 金银花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金秋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