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319号原告王跃松。委托代理人傅正勇。委托代理人金戈超。被告赵杨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松与被告赵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跃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0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跃松负担。
审 判 员 金银花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金秋媛 更多数据:
王跃松与赵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319号原告王跃松。委托代理人傅正勇。委托代理人金戈超。被告赵杨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松与被告赵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跃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0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跃松负担。
审 判 员 金银花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金秋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