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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海法刑初字第298号

薛梓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20-03-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当事人
薛梓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海法刑初字第29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梓来,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海丰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2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辩护人郭智明,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律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1]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梓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2年10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2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海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梓来及其辩护人郭智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薛梓来从汕头等地购买积压的频率合成调谐器(俗称“高频头”)和零配件后,雇请严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海丰县其家里,通过“夹脚”、“烫头”、“换金属外壳”、“贴条码”等工序,组装成完整的三星、飞利浦等品牌的频率合成调谐器。2012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薛梓来抓获归案,现场缴获一批三星、飞利浦等品牌的频率合成调谐器和零配件等物品。经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缴获的频率合成调谐器及零配件价值共187070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薛梓来无视国法,在产品中以次充好,货值金额187070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销售,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梓来是未遂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薛梓来辩解其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梓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薛梓来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薛梓来从汕头等地购买积压的频率合成调谐器(俗称“高频头”)和零配件后,雇请严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海丰县海城镇云岭西路期限3号其家里,通过“夹脚”、“烫头”、“换金属外壳”、“贴条码”等工序,组装成完整的三星、飞利浦等品牌的频率合成调谐器。2012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薛梓来抓获归案,现场缴获一批三星、飞利浦等品牌的频率合成调谐器和零配件等物品。经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缴获的频率合成调谐器及零配件价值共18707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1.海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TV双头高频接瓶80100各、TV单头高频接收器3630各、三星74055AD接收器3625各、PHILIPS-T2接收器2160各,其他接收器等一批,钻孔机、热风枪、冲压机等工具一批。2.现场照片。3.缴获的标识记数簿。4.海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7月17日下午,海丰县公安局会同县工商局对位于海丰县海城镇的一电子高频头接收器的无牌照加工作坊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成品、半成品电子高频头接收器(多款、多品牌)一批,用于电子高频头接收器的加工工具一批,抓获作坊老板薛梓来、工人严某及王某、龙某2、龙某1、林某、邱某、马某等六名未成年在校暑期工。5.海丰县公安局龙津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薛梓来的出生日期为1957年6月15日。6.举报信。证明云岭居委群众向公安局领导举报海城镇云岭居委有一间房屋专门生产仿制伪劣电视机零配件,请求公安机关及早查处。7.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证明对薛梓来在无牌照经营生产加工频率合成调谐器进行案件来源登记、立案,作出行政处罚。8.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薛梓来无牌照经营及商标侵权案的情况说明。9.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该局对薛梓来作了调查询问,扣押其频率合成调谐器、电风扇等物品一批。

二、勘验检查笔录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笔录。证明2012年7月17日17时10分至57分,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公安局对薛梓来位于海城镇进行勘验检,现场发现工人6名,频率合成调谐器、冲压机、电风扇等加工机械设备一批,现场中没有营业执照及生产加工的其他经营手续。该局当场对该批物品予以扣押。

三、鉴定结论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海价认字[2012]0126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结论为涉案TV双头高频头接收器等扣押物品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87070元。

三、证人证言1.证人林某的证言:2012年7月1日开始我在海城镇打暑期工,我的工作是将那些零散的部件按要求组拼成或将一些旧的生锈的零部件翻新成一个完整的新的产品。包括集成块的“机心”、插脚、金属外壳和条码标等。我负责的工序有时是把两个金属外壳将含集成块的“机心”拼装起来,有时是帖条码标,有时是将插脚夹直,没有固定的工序,这些零部件都是老板薛梓来送来给我们做的。我们的工资是计件工资,至于生产的数量具体不清楚,都由公安、工商部门检查扣获了。2.证人龙某1、龙某2、邱某、马某、王某的证言。上述证人的证言与林某的证言一致,证明在薛梓来位于海城镇的民宅打工、加工高频头、拼装零部件成品的事实经过。3.证人严某的证言:我从2012年6月中旬开始在薛梓来的工场打工,工作是粘高频头的配件,粘一个四分钱工资。我们的老板是薛梓来,和我一起做工的还有几个年轻人。我们加工电视高频头就是将那些零散的零部件按要求组拼或将一些旧的生锈的零部件翻新成一个完整的新的产品,我们加工的高频头产品品牌和型号很杂,很多种,除了贴高频头的配件外,有时是拆除点视频头的旧插座,再用电烙铁焊丝、粘高频头的新插座,俗称烫头,有时是把旧的高频头的金属外壳拆掉,剩下含集成块的机芯由老板交给那些学生去装新的金属外壳,贴新的条码。有时我也和那些学生一样做把插脚夹直的活。这些工序都属于将旧货翻新。

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薛梓来的供述及辩解:我于2012年7月份开始在海城镇雇请6个人无经营证照向他人购买频率合成调谐器进行加工、出售被查获。我所加工的频率合成调谐器是向潮阳一位叫李某甲的老板购买的。加工后出售给一位叫赖某乙的买主。其他零部件准备卖给一位叫曾某丙的人。薛梓来辩解其不懂法,其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上证据,经法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薛梓来辩解其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梓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审查,被告人薛梓来生产、销售伪劣的三星、飞利浦等品牌的频率合成调谐器,有扣押物品清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及其供述相互印证,足资认定,被告人薛梓来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梓来无视国家法律,在产品中以次充好,货值金额187070元(折抵销售金额62356.6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梓来所犯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梓来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薛梓来所犯的罪名成立、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梓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2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伟忠

审判员  王春林

审判员  陈小娟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文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