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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3426号

郭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3426号原告郭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人说和已和好为由,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审判员  安培成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苗萌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