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3426号原告郭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人说和已和好为由,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审判员 安培成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苗萌芽 微信公众号“”
郭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3426号原告郭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人说和已和好为由,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审判员 安培成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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