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金义行初字第170号原告彭有生。被告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骆西良。委托代理人洪萃赛。委托代理人金东辉。
原告彭有生诉被告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道路交通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1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彭有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有生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彭有生负担。
审 判 长 贾明明
人民陪审员 吴晓华
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XX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