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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行初字第170号

彭有生与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有生,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金义行初字第170号原告彭有生。被告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骆西良。委托代理人洪萃赛。委托代理人金东辉。

原告彭有生诉被告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道路交通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1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彭有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有生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彭有生负担。

审 判 长  贾明明

人民陪审员  吴晓华

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XX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