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下催字第48号
申请人:浙XX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8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第GA/0100375103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03年11月3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诸暨市华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账号:60500302142258,付款行:光大朝晖支行。收款人:杭州光越贸易有限公司,账号:11826365374,开户银行:建行钱江支行。持票人:浙XX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XX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延
代理
审判员 陈 丹
人民陪审员 韦文彬
二〇一二年十月一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