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227号
原告:干某。诉讼代理人:周旻。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干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干某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50元,由干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梅
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
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