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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一初字第01133号

周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5-21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一初字第01133号

原告:周某,男,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女,1971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审判长  陈庆权

审判员  朱晓东

审判员  秦大利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