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一初字第01133号
原告:周某,男,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女,1971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审判长 陈庆权
审判员 朱晓东
审判员 秦大利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