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经开民初字第60号
原告:殷志良。
被告:程晨。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志良与被告程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志良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志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志良撤回对被告程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殷志良负担,其余50元退还给原告殷志良。
审判员 邱洁健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