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1868号原告刘俊辉,经商。委托代理人范健龙。被告周文革。被告麻秋桔。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辉诉被告周文革、麻秋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辉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2元(已减半),由原告刘俊辉负担。
审 判 员 金银花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金秋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