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中法民三初字第00049号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20层03-05室。法定代表人瞿海滨,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彤茹,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千阳县绿树林网吧,住所地千阳县步行街**号。法定代表人刘伟,该网吧出资人。委托代理人周军仓,男,住宝鸡市汉中路北段。特别授权。
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千阳县绿树林网吧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宝会
审判员 田平安
审判员 刘 新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 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