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3885号原告梅家琴。被告上海名欧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颛兴路999号2幢D区。法定代表人项宗恩。
原告梅家琴与被告上海名欧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梅家琴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家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家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梅家琴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莉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