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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3885号

梅家琴与上海名欧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梅家琴,上海名欧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3885号原告梅家琴。被告上海名欧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颛兴路999号2幢D区。法定代表人项宗恩。

原告梅家琴与被告上海名欧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梅家琴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家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家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梅家琴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莉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