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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字第1612号

申请执行人姜万久与被执行人安祥生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万久,安祥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1612号申请执行人姜万久。被执行人安祥生。申请执行人姜万久与被执行人安祥生买卖合同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4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下落,暂无可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39572元、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元、迟延履行金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161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庆刚

审判员  陈传玲

审判员  季 承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加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