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113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王传会,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曲述珍,女,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永虎,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曲晓晖,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王静静,女,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孙海亮,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传会、曲述珍、王永虎、曲晓晖、王静静、孙海亮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传会、曲述珍、王永虎、曲晓晖、王静静、孙海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烟牟商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东
审判员 薛采东
审判员 唐春明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牟永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