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32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其余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晓凤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