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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柯花商初字第260号

肖勇何与衢州市巨瑞化工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3-02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勇何,衢州市巨瑞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花商初字第260号

原告:肖勇何。

被告:衢州市巨瑞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勇何诉被告衢州市巨瑞化工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勇何于2012年10月18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衢州市巨瑞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勇何撤回对被告衢州市巨瑞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肖勇何负担。

审判员  叶志新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雷震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