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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621号

原告余浩河与被告宋秀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余某某,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余某某,男,1986年10月15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涉县。被告宋某某,女,1988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吉顺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荣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