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余某某,男,1986年10月15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涉县。被告宋某某,女,1988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吉顺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荣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