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永刑初字第737号被告人徐中方。2011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辩护人蒋金央,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中方犯强奸罪,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文伟
人民陪审员 陈兴丁
人民陪审员 吕响阳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张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