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852号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AKTIENGESEL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代表人:KlausBauer、StefanoCaroti。
委托代理人:盛逵,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秋萍,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人:唐博恒。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万 方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君
人民陪审员 聂清玉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志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