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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722号

郭金龙与马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20-08-14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郭金龙;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民初字第722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 被告马某,男,回族,1997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马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为3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房 伟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宝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