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民初字第722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 被告马某,男,回族,1997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马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为3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房 伟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宝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