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319号申请执行人李巧川,女。被执行人陕西天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辉。申请执行人李巧川与被执行人陕西天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的(2011)莲民二初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巧川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0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巧川同被执行人陕西天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天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协议,陕西天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李巧川违约金8000元抵偿李巧川欠陕西天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西安市北关三合新村“天乙大厦”5层T5-D单元(建筑面积125.79平方米)产权证现办理不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3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待西安市北关三合新村“天乙大厦”5层T5-D单元产权证办理条件符合时,申请执行人李巧川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坤
审 判 员 陈五洋
代理
审判员 高 红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