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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民初字第2310号

原告樊书真诉被告乔光霞借款合同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樊书真,乔光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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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2310号原告樊书真。委托代理人李俊峰,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光霞。

原告樊书真诉被告乔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0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陆万元,被告出具借条,并约定月息玖佰元。现原告急需用钱,多次找被告要求归还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9月16日至法院判决生效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按原告���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找到被告,经询问原告,现被告居住在本市丛台区荣盛锦绣花园14号楼601号,该案不属本院管辖,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樊书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扈朝杰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单圆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样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样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