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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民初字第1886号

沈斌与陈建明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当事人
沈斌,陈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1886号

原告:沈斌。

委托代理人:祝如华,浙江建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明。

委托代理人:戴惠荣,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斌与被告陈建明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斌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3元,减半收取1182元,由原告沈斌负担。

审判员  范爱民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鲁俊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