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1886号
原告:沈斌。
委托代理人:祝如华,浙江建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明。
委托代理人:戴惠荣,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斌与被告陈建明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斌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3元,减半收取1182元,由原告沈斌负担。
审判员 范爱民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鲁俊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