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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开马商初字第114号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与余进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3-10
所属地区
浙江省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余进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马商初字第114号

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徐立辉。

委托代理人:郑李平。

被告:余进佑。

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诉被告余进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付清欠款,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徐春波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雪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