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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441号

原告李新平与被告任金平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新平,任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李新平,男,1964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任金平,男,成人,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平与被告任金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平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平撤回对被告任金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新平承担。

审判员  李艳敏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书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