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龙商初字第352号
原告:许爱强,
委托代理人:徐世斌、宋妮。
被告:张永奇,
被告:黄德洪,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爱强与被告张永奇、黄德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爱强以两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永奇、黄德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爱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爱强撤回对被告张永奇、黄德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许爱强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雄平
审 判 员 方雪林
人民陪审员 甘柏成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渝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