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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龙商初字第352号

许爱强与张永奇、黄德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爱强,张永奇,黄德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龙商初字第352号

原告:许爱强,

委托代理人:徐世斌、宋妮。

被告:张永奇,

被告:黄德洪,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爱强与被告张永奇、黄德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爱强以两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永奇、黄德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爱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爱强撤回对被告张永奇、黄德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许爱强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雄平

审 判 员  方雪林

人民陪审员  甘柏成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渝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