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龙商初字第780号
原告: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宋武龙。
委托代理人:郭志泉。
被告:郭建清。
被告:郭家魏。
被告:兰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建清、郭家魏、兰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建清、郭家魏、兰建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郭建清、郭家魏、兰建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71元,减半收取586元,由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员 吴高高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程元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