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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龙商初字第780号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建清、郭家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6
公开日期
2014-03-29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建清,郭家魏,兰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龙商初字第780号

原告: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宋武龙。

委托代理人:郭志泉。

被告:郭建清。

被告:郭家魏。

被告:兰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建清、郭家魏、兰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建清、郭家魏、兰建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郭建清、郭家魏、兰建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71元,减半收取586元,由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员 吴高高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程元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