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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江执字第460号

吴元美与詹克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6
公开日期
2014-07-24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元美,詹克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江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吴元美,女,生于1951年4月2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詹克勤,女,生于1968年9月1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江民初字第99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吴元美申请执行詹克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詹克勤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在2012年6月23日前协助申请执行人吴元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詹克勤位于合江县合江镇故园小区1号楼2单元3楼4号住房壹套(面积113.68m2)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吴元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建华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牟德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