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江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吴元美,女,生于1951年4月2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詹克勤,女,生于1968年9月1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江民初字第99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吴元美申请执行詹克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詹克勤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在2012年6月23日前协助申请执行人吴元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詹克勤位于合江县合江镇故园小区1号楼2单元3楼4号住房壹套(面积113.68m2)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吴元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建华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牟德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