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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68号

黎*誉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6
公开日期
2014-04-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信用卡诈骗
当事人
黎*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6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誉,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塑料贸易,户籍地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2年4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同年5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誉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16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黎*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1月1日,被告人黎*誉向中国银行顺德分行申领了一张长城人民币信用卡(卡主:黎*誉,卡号:6227534434571602),并使用该卡透支消费。被告人黎*誉后来遗失该信用卡,即不再归还透支款。中国银行顺德分行的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发函、上门等方式向黎*誉催讨其信用卡的透支款,被告人黎*誉一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从2009年5月5日至2012年3月6日,被告人黎*誉的上述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7917.10元,应收透支利息及滞纳金人民币14413.45元,累计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32330.55元。2012年4月28日,被告人黎*誉的家属将上述透支金额人民币32330.55元(含利息及滞纳金)全部归还中国银行。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被告人黎*誉的供述;被害单位中国银行顺德分行的委托人刘*的报案陈述;报案控告书和授权委托书;涉案银行卡的开户资料和交易流水;被告人黎*誉的户籍材料;信用卡证明函及客户回单等。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黎*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黎*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黎*誉的家属已将透支金额退赔给被害单位,可以对被告人黎*誉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黎*誉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黎*誉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审被告人黎*誉上诉提出,原审判决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过高,应当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黎*誉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黎*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诉人黎*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上诉人黎*誉的家属已将透支金额退赔给被害单位,可以对黎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黎*誉上诉所提,经查,原审判决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黎*誉请求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吴文波审?判?员??韩忠义

代理

审判员 ??彭世宇?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许剑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