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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大民一初字第1268号

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民一初字第1268号原告李某,女,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自贡市张家坝制盐化工厂退休职工,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陈某,男,1948年1月5日出生,汉族,自贡市硬质合金厂退休职工,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德崇,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兴寺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9月24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萍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