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民一初字第1268号原告李某,女,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自贡市张家坝制盐化工厂退休职工,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陈某,男,1948年1月5日出生,汉族,自贡市硬质合金厂退休职工,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德崇,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兴寺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9月24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萍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