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2451号
原告:凌宏权。
被告: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杭国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宏权诉被告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凌宏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凌宏权负担。
审判员 朱小琼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娟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