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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催字第22号

龙岩鑫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廖福鹍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龙岩鑫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催字第22号

申请人:龙岩鑫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福鹍。

委托代理人:林添照。申请人龙岩鑫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3130005125800008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3月20日、到期日期2012年9月20日、出票人杭州科本药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科本医药化学有限公司、背书人镇江市宏晔建材化工有限公司、持票人龙岩鑫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龙岩鑫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辽敏

审判员  金秀娟

审判员  邱建平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