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催字第22号
申请人:龙岩鑫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福鹍。
委托代理人:林添照。申请人龙岩鑫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3130005125800008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3月20日、到期日期2012年9月20日、出票人杭州科本药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科本医药化学有限公司、背书人镇江市宏晔建材化工有限公司、持票人龙岩鑫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龙岩鑫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辽敏
审判员 金秀娟
审判员 邱建平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