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1482号
原告: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东环大道353号-3号。
法定代表人:沈天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美聪、金伟,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宏路5号3幢4层403室。
法定代表人:宋燕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了本案所涉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8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合计1368元,由原告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姜新农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施水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